| 关于积极应对邯郸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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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诸城市农业局 农产品加工指导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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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流通单位和业户: 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函告潍坊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在邯郸市境内逐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详见附件)。 为确保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邯郸市场,请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生产流通单位和业户,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造成贸易纠纷和经济损失。同时,根据邯郸市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我局将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切实搞好农产品产地证明的印制、发放和监管工作,加快农产品认证和产品包装标识上市步伐,为市场流通主体提供必要的质量合格证明;通过加强市场流通服务,进一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开拓省外市场能力,不断巩固提高我市农产品在省外市场的份额。 附:《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邯郸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函》
诸城市农业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邯农安[2008]1号 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邯郸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函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小组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5个农产品批发市场、17个重点超市实行蔬菜、果品、猪肉、羊肉、鸡肉市场准入制度;自2009年元月1日起,在各县(市、区)城区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实行蔬菜、果品、猪肉、羊肉、鸡肉市场准入制度;2010年12月31日前,将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品种逐步扩大到其他畜禽产品、水产品等所有农产品。届时进入邯郸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现就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凡进入邯郸市市场实行准入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凭认证标识进入。 三、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凭有效的合格证明进入;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你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进入。 四、对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邯郸是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一年内禁止进入邯郸市市场销售,并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六、凡国外和港澳地区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七、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签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 八、请贵市农业、林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区域国家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包括所在地、名称、级别、认证范围等)。 感谢贵市多年来对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大力支持。 通信地址:邯郸市陵园路148号 联系单位:邯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邯郸市农业局) 电话:0310-8016498(传真)、8012206 邮编:056001 邮箱:hdscc@126.com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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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zcnyxx 责任编辑:zcnyx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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